当事人:优购(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4*************8;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乐陶街10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麦炜楠;注册资本:100.000000;经营范围: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干果、坚果批发;干果、坚果零售;服装批发;服装辅料批发;服装零售;服装辅料零售;头饰批发;头饰零售;鞋零售;鞋批发;帽零售;帽批发;眼镜批发;眼镜零售;箱、包零售;箱、包批发;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钟表批发;钟表零售;陶瓷、玻璃器皿批发;陶瓷、玻璃器皿零售;日用灯具零售;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办公设备耗材批发;办公设备批发;办公设备耗材零售;家具批发;家具零售;家用电器批发;贸易代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2020年07月17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天猫平台优购车品专营店店铺的举报:商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本局网络数据排查,发现“优购车品专营店”店铺由优购(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经过核查,本局认为优购(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2020年07月29日,经领导审批,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优购(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天猫店铺“优购车品专营店”由优购(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运营,该网店于2019年06月23日起,在无法提供该商品除甲醛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于其销售的“汽车香膏补充装车载摆件出风口精油补充液车内除味香水持久淡香片”产品页面上宣传“除甲醛、杀菌”,当事人在被投诉举报后,于2020年08月27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173笔,销售金额1036.53元,该商品宣传时未产生广告费。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20年07月17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举报材料,以及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2、2020年09月21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优购(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以及向第三方交易平台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天猫店铺“优购车品专营店”由优购(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运营。3、交易快照,证明当事人在无法提供该商品除甲醛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于其产品销售页面宣传“除甲醛、杀菌”的事实。综上,本局认为,一、当事人在无法提供该商品除甲醛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于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除甲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行为,属于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火狐电竞平台 APP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杀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火狐电竞平台 APP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